近期,从12366热线了解到代开发票相关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例如个人代开发票环节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无票种认定信息如何申请代开?代开发票的取票时间以及取票限额是什么?别急,小编这就一一为您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认定信息,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操作?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按照要求填写表单。核对税款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保存并扣款”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让纳税人再次确认所要缴纳的税款,确认无误后即可插入CA证书签名确认。确认后系统自动发起税库银实时扣款,扣款成功后请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开具发票。
2.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3.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并缴纳相应税款,取票时间应当如何确认?
答: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并扣款成功后,应当在当季(若纳税期限为月度的,为当月)至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取票。
4.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该如何办理?
答:若纳税人已领用的代开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应前往开具发票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如涉及退税的,请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下领取发票有金额限制吗?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若单笔开票不含税金额未超过100万,纳税人可至本市任一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取票;若单笔开票不含税金额超过100万,则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让纳税人选择分开开具或者去办税服务厅人工打印发票。
6.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