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注册 >
相关文章
    工资与社保不一致,可以吗?
    企业社保缴费,是不是必须要跟个人的工资保持一致呢?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于社保税改的一个问题。 因为我们都知道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社保将由税务部门逐步开始征收,那么这也就 ...
    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误餐费是否征
    误餐费,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那么误餐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都应 ...
    什么是核定征收?如何计算及申报?
    最近有粉丝留言,想了解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哪些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之前也有粉丝在交流群咨询,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如何申报,超过核定又该如何申报呢 相信其他小伙伴们也有同 ...
    2022年西安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是很多新创业者及投资者在初次开公司时肯定会面对的首要事项,今天吉尔瑞税就为想创业的朋友们详尽解读一下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各位创 ...
    为何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费劲、繁琐
    作为西北中心城市西安,每天都有大量的公司注册,也有一定数量的公司注销,况且大家知道,现在注册公司越来越简单,拿着个人和股东身份证明申请,两三天就能拿到执照,但公 ...
    西安雁塔区公司变更(工商变更)的流
    西安作为一个文化古都,历史名城,同时也作为一个西北中心城市,有无数的创业机会,让你发挥聪明才智,今天,小编给大家说说创业过程中,遇到公司变更方面的内容。 一、工 ...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第15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 ...
    12个案例讲透工程审计十大领域的问
    没有对项目全过程的系统性把握,就难以全面理解造价形成的过程,以及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而没有造价专业知识的深度,就难以将发现的问题进行量化,并形成最终的审计成果。在 ...
    财政部:最近常见涉税会计处理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
    每人每天25元!本月起这笔钱要连发
    进入6月以来,气温节节攀升,甚至未到三伏天就出现了高温预警,不少打工人都在期盼今年的防暑降温费到账。 从本月起,今年的防暑降温费就要发啦,并且连发4个月。 近日,全国总 ...
    金税四期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你一定
    金税四期,早已经敲定执行!虽然中国的经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但是政府为了企业度过难关,实行大量的免税政策,对于金税四期我们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还得了解一下。 这次不仅仅是 ...
    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
    好多企业都给上班的职工提供了免费的中午工作餐,那么问题来了,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 ...
    2022年4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新政!
    2022年4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新政开始执行! 一、新政解读及风险提示 1、期限: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 2、只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交 ...
    西安公司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首先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注册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1.法人身份证; 2.租房合同; 3.房主所有权证明; 4.注册资金(认缴); 5.一定数量的名称 ...
    西安雁塔区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
    西安雁塔区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身份证件 创业者需要提供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人数多少的都可以。 2.注册地址 需要提供注册公司地址的产 ...
    西安雁塔区公司变更代理服务
    企业注册只有一次,但是随着业务发展,日月轮回,变更次数可就多了去了。比如说:觉得公司名字不够霸气,那就换个新名字;中途遇到新投资人,那就加个股东;公司想拓展新业务 ...
    西安雁塔区公司注销条件及流程
    如果你的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就一定要及时进行注销,如果不报税也不注销,必然会产生的巨大的损失和麻烦,比如税务罚款,比如进入黑名单,直接影响你的征信以及再投资。 注 ...
    西安市高新区个体户如何办理食品经
    一、首先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注册申请个体营业执照 1.法人身份证; 2.租房合同; 3.房主所有权证明; 4.注册资金(认缴); 5.一定数量的名称 ...
相关问题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作者:www.xajer.cn   来源:吉尔瑞    日期:2021-12-22     人气 :125次;     Tag标签: 西安商标注册

全网Tag标签: 雁塔公司注册 雁塔代账公司 雁塔代理记账 西安财务公司 雁塔做账报税 雁塔注册公司 审计报告 西安公司注册 西安代账公司 西安代理记账 西安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 代理记账 西安注册公司 碑林注册公司 碑林公司注册 西安公司注销 雁塔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 公司变更 雁塔注册分公司 雁塔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注册,西安公司注册 雁塔注册个体户 西安注册个体户 雁塔记账报税 雁塔税务筹划 西安记账报税 雁塔财务外包 曲江代账公司

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干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西安吉尔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全国各地有志于在西安(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未央区、长安区、鄠邑区、高新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等)创办企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注册、财务托管外包、公司注销、公司变更、代理记账、财务代理、审计验资、税收筹划、社保办理、社保托管外包、资质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等全套一站式贴心服务!是专业的工商、财税、财务服务平台(公司)。

友情链接
Friends links